关于对燕京啤酒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刘景伟、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经查,2022 年 4 月 26 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燕京啤酒")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名刘景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合伙人刘景伟作为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并任职至今。根据当时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 除应当确保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符合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等任职资格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 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 刘景伟、燕京啤酒董事会分别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中对于"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 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栏均勾选"是",与事实不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2 月 23 日 1 符。 刘景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