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4-07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北京燕京啤酒 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伟、徐月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 4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你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五项 为"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声明人刘景伟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