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财务报表数据的专项说明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 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变更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 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 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 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 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 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 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 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 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