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青竞律(非诉)字第(2096)号 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占瑾、安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