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东莞控股拟对其控股子公司一号线建设公司减资的 全部注册资本,系股权类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 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 的批准,已在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减 资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作出特别提示,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 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降低未来项目的资金投入压力和投资风险,有利于 改善公司未来整体资产收益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 持续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