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金陵药业_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泰和律师事务所 扬杰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 57 2016.01.16 签署版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出具 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