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并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一条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选择,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由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