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 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 者的权益,防范及管理公司运营风险,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为 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 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独立董事委员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审计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