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活动,保障董事和董事会依法有效履行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根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组织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