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哈 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