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