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活动,保障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制订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构成及职权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 经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工作,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