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 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电气 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