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基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天保基 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对公司将提交第九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 充分的审查。在全面了解了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后,现发表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保理") 就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签署《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保理融资可循环使用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期限 3 年。 保理融资年利率不超过 7.5%。 天保保理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范、合 规运营,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签订<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