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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三名为独立 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023 年 10 月 24 日 | 第一章 | 总则 | 1 | | --- | --- | --- | | 第二章 | 人员组成 | 1 | | 第三章 | 职责权限 | 2 | | 第四章 | 决策程序 | 3 | | 第五章 | 议事规则 | 4 | | 第六章 | 附则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