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内部问责制度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 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故意、 过失或不作为,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遭受损失,公司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 是及客观及时的原则,做到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相结合,不 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第二章 问责范围和问责方式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公司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造成公司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