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青岛食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信息。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 露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