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机电: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0月)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 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应 当 取 得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可 的 董 事 会秘 书 资格 证 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