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机集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运机集团重大资产重组之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四川 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机集团"、"上市公司")的委托, 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以现金方式出售所持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股份(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 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 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已在《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 别提示。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