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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机集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803 号 致: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运机集团"或"公司")的委托, 担任运机集团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运机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使用的简称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 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释义部分 所定义的术语和表述具有相同含义。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为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