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机集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 之日起 36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 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 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 100% 以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运机集团重大资产重组之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机集团"、"上市公司") 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以现金方式出售所持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股 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 持有自贡银行股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