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第一条 为规范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 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