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森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 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二)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