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黔源电力: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2039QYDL(002039)2023-09-08 10:49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致: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 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 托,指派刘慧颖律师、王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贵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的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 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