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健康: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