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国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 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 出要约;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的 2%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国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国机资本已经承诺: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若国机集 团、国机资本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 12 个月内合计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 证券代码:002046 证券简称:国机精工 公告编号:2023-059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 下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对象包括控股股东、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