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朱丹、柳明兴等 17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厦门靠谱 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靠谱云")100%股权,并拟向福建腾旭实业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靠谱云 100%股权,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形, 亦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