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锝: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苏州固锝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简称 "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 问题发表法律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