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吴念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2835040000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 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18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吴念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69号 主 题 词 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吴念博: 经查,2006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固锝)控股股东苏州通博电子 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通博)存在股东委托持股情况。苏州通博及其实控人吴念博未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 苏州固锝,导致苏州固锝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06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定期报告和因苏 州通博减持所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充分披露上述委托持股情况;且在委托协议解除时,未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苏州通博及吴念博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