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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会后事项承诺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会后事项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股份"、"公司"或"发行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32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兴化股份本次发行的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规定,对自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后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期间发行人会后 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财务报告均经审计,并由希 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希会审字(2021)0659 号、希会审 字(2022)1690 号、希会审字(2023)1063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3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2、发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