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谢维、张大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34号))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54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9403039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谢维、张大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34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谢维、张大军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34号)) 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谢维、张大军: 经查,你所在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或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执行函证程序。你所在函证程序实施计划中,未明确函证样本的选择方法和标 准。在执行函证程序时,部分金额较大、账龄较长的项目未纳入函证范围,函证样本选取不合理。个 别函证未获取被询证方准确信息导致询证函未发出,未对询证函保持有效控制。上述情形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