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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隋田力,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杨鑫,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乐美彧,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023 号 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 18 号 1 幢 2 层;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4 号)查明的 事实,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 — 1 —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9 年 1 月 5 日,宏达新材披露公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江 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2,210 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 28.23%)过户至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上海鸿孜)名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鑫。宏达新材《2019 年年度报告》和《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 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 持有上述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 照规定真实、准确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