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得含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 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三条 公司应当注重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针对性地揭示公司的资信状况和偿债 能力,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合理决策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不得以在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召开新闻发 布会、投资者说明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 场所要求的时间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公司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债券(含债务融资工具)的,且按照境内外法律法规规 定、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或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自愿披露的事项,如对公司资 信状况、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应当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同时披露。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