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必须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担任。主任委员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一条 为强化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 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