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变更的 金杜仅就与东方雨虹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 本次调整所涉及的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金杜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对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东方 雨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 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北京东方雨虹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