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电兴发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 年 8 月 25 日 关于对瞿洪桂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40 号 瞿洪桂: 2023 年 8 月 23 日,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电兴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 2021 年 6 月 17 日至 2023 年 8 月 21 日,你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 交易减持中电兴发股份合计 40,170,500 股,占中电兴发总股本 的 5.42%。交易完成后,你持有中电兴发股份比例由 15.09%降低 至 9.67%。你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 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 信息披露义务及停止卖出中电兴发股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4.2 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 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