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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鑫龙: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Zheng Quan Ri Bao· 2025-12-17 07:15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日报网讯 12月16日晚间,中电鑫龙发布公告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 ...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公告编号:2025-068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增加提案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2月 16日下午15:00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8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119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083,922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14.1984%;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9,740,12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13.4764%;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191人,代表有 ...
中电鑫龙(002298) - 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025-12-16 10:3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745 号 致: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 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电鑫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中电鑫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 ...
中电鑫龙(002298)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12-16 10:30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公告编号:2025-068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增加提案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 片区九华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119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083,9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1984%;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9,740,1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4764%;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1,191 人,代表有表决权 ...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25-06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5年11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取消监事 会, 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相关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 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 ...
中电鑫龙(002298.SZ):子公司债务豁免
Ge Long Hui A P P· 2025-11-27 13:09
Core Viewpoint - China Electric Xunlong (002298.SZ) has engaged in two smart land projects in Henan Province, which have resulted in significant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nd a debt waiver agreement with a partner company [1][2] Group 1: Project Involvement - The company’s subsidiary, Beijing Zhongdian Xingfa Technology Co., Ltd., participated in the Xiangfu and Xiayi smart land projects in Henan Province [1] - The Xiangfu project has generated cumulative payments of 107 million yuan from the local government, while the Xiayi project has received 48 million yuan from the county's financial and natural resources departments [1] Group 2: Financial Transactions - Beijing Zhongdian Xingfa has paid a total of 116.56 million yuan to Jinshang Company for the Xiangfu project and 62.90 million yuan for the Xiayi project, with a total outstanding payable of 354.72 million yuan to Jinshang [1] - Due to financial pressures, Jinshang Company requested an early payment of 96.22 million yuan from Beijing Zhongdian Xingfa, which agreed to this arrangement while receiving a debt waiver of 258.50 million yuan [2] Group 3: Strategic Implications - The debt waiver is characterized as a market-driven decision that is compliant, reasonable, necessary, and strategically valuable, aimed at improving the operational status and financial structure of Beijing Zhongdian Xingfa [2] - This move aligns with the company's overall development strategy and is not expected to harm the interests of all shareholders [2]
中电鑫龙(00229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
中电鑫龙(00229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中电鑫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 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 ...
中电鑫龙(002298) -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 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 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审计委员会的 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 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 ...
中电鑫龙(00229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 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 为,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