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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鑫龙: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Zheng Quan Ri Bao· 2025-12-17 07:15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日报网讯 12月16日晚间,中电鑫龙发布公告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 ...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Shang Hai Zheng Quan Bao· 2025-12-16 19:09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公告编号:2025-068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增加提案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2月 16日下午15:00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8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119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083,922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14.1984%;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9,740,12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13.4764%;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191人,代表有 ...
中电鑫龙(002298) - 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025-12-16 10:3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745 号 致: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 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电鑫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中电鑫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 ...
中电鑫龙(002298)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12-16 10:30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公告编号:2025-068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增加提案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 片区九华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119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083,9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1984%;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9,740,1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4764%;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1,191 人,代表有表决权 ...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Shang Hai Zheng Quan Bao· 2025-11-27 18:23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25-06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5年11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取消监事 会, 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相关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 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 ...
中电鑫龙(002298.SZ):子公司债务豁免
Ge Long Hui A P P· 2025-11-27 13:09
Core Viewpoint - China Electric Xunlong (002298.SZ) has engaged in two smart land projects in Henan Province, which have resulted in significant financial transactions and a debt waiver agreement with a partner company [1][2] Group 1: Project Involvement - The company’s subsidiary, Beijing Zhongdian Xingfa Technology Co., Ltd., participated in the Xiangfu and Xiayi smart land projects in Henan Province [1] - The Xiangfu project has generated cumulative payments of 107 million yuan from the local government, while the Xiayi project has received 48 million yuan from the county's financial and natural resources departments [1] Group 2: Financial Transactions - Beijing Zhongdian Xingfa has paid a total of 116.56 million yuan to Jinshang Company for the Xiangfu project and 62.90 million yuan for the Xiayi project, with a total outstanding payable of 354.72 million yuan to Jinshang [1] - Due to financial pressures, Jinshang Company requested an early payment of 96.22 million yuan from Beijing Zhongdian Xingfa, which agreed to this arrangement while receiving a debt waiver of 258.50 million yuan [2] Group 3: Strategic Implications - The debt waiver is characterized as a market-driven decision that is compliant, reasonable, necessary, and strategically valuable, aimed at improving the operational status and financial structure of Beijing Zhongdian Xingfa [2] - This move aligns with the company's overall development strategy and is not expected to harm the interests of all shareholders [2]
中电鑫龙(00229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
中电鑫龙(00229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中电鑫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 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 ...
中电鑫龙(002298) - 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十一月) | | | | 附则 50 | | --- | | 第十一章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1998]17 号文批准,于 1998 年 5 月 15 日以发起方式设 立,并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为 3400002400030。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00 万股,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人民币认购的内 资股,并于 2009 年 9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一)公司注册名称: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文简称:中电鑫龙 (三)英文全称:Anhui ZhongDianXinL ...
中电鑫龙(002298)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一月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中 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一节 任职资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