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电兴发的监管函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 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42 号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8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半年度报告》,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622.99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 降 212.25%。你公司未按规定在 2023 年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 日内进行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1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 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 年 9 月 4 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