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 本所律师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