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0月)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 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2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 (2)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4)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2)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 本公司现任监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