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九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17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已收悉。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股份"或"发 行人" 或"公司")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 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请予以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问询函回复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中的释义相同。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 | --- | |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 对募集说明书、本回复的补充披露、修改 | 楷体(加粗) | 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 五入所致。 P A G E | 问题一、关于发行人业务与经营 | 3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