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珠海市乐 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 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对外投资成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和了解共同成立公司基本情况后,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拟对外投资签订《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书》,并与交易各方共同投 资成立参股公司,有助于推动建设高效异质结电池和组件智能制造项目,符合公 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拟对外投资成立参股公司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各方遵循公平自愿、 协商一致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