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 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