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市场自律组织 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 属企业")。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及时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 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 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 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