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条 目的 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行为,理顺公司管理体制, 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 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公司法》、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 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任职资格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提名 董事会换届时,新任董事候选人由原任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职位 因董事辞职、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被股东大会免职而出现空 缺时,继任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 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是,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