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81004/PC/pz/cm/D52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徐青律师、赵伯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