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财务报表数据的专项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变 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 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解释第 16 号的 规定进行调整。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 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 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 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 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三、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财务报表数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