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京天公司债字(2023)第 014 号 致: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星化工"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 4-1-1 |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5 | | --- | | 第二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