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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致: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