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